政策法規
《<成都高新區推進“三次創業”利用樓宇資源加快主導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成都高新區推進“三次創業”利用樓宇資源加快主導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發〔2014〕19號),進一步細化政策內容,理順操作規程,確保政策實施依法合規并取得實效,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支持原則
(一)支持方向為成都高新區“三次創業”確定的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產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以金融業、商務服務業為重點的生產性服務業。
(二)支持樓宇為成都高新區范圍內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改造升級的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商務、商業、科研型樓宇。商務建筑面積及純商務樓宇的建筑面積不包括產權單位自用樓宇的建筑面積。
(三)支持對象為工商、稅收、統計關系在成都高新區的的上述樓宇開發企業,及其他相應的樓宇業主、簽訂服務協議的樓宇運營管理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第三方服務機構。
(四)入駐率是指同一樓宇內主導產業企業數量占比和入駐面積占比。
(五)支持對象管理規范,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支持對象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近三年未發生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重大事故。
二、申報規程
(一)鼓勵打造專業特色樓宇
1、支持標準
支持方向一:對成都高新區某一特定主導產業企業入駐率在50%以上的樓宇,若樓宇建筑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則給予樓宇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50萬元一次性補貼;樓宇面積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給予3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樓宇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支持方向二:對成都高新區主導產業企業入駐率在60%以上的樓宇,若樓宇建筑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則給予樓宇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40萬元一次性補貼;樓宇面積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給予20萬元補貼,再依次遞增后,對同一樓宇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支持方向三:對引進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的總部企業和世界500強、各行業國際國內領軍企業總部,入駐率在40%以上且入駐的總部企業和企業總部數量不少于10家的樓宇,若樓宇建筑面積達到2萬平方米,則給予樓宇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100萬元一次性補貼;樓宇面積每增加1萬平方米,再給予5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樓宇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支持方向四:對樓宇內入駐企業年度繳納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三稅)之和達到1億元的特色樓宇,給予樓宇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100萬元一次性補貼;樓宇三稅之和每增加1億元,再給予5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樓宇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支持方向五:對入駐面積達到90%以上的樓宇,樓宇業主或樓宇運營管理企業利用現有地址為未入駐、無辦公場地的成都高新區內電子商務、軟件開發、創意設計等企業提供工商注冊地址,并對虛擬入駐企業實施有效監管服務,若新增虛擬入駐企業達到100家,則給予樓宇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10萬元補貼;以后每新增虛擬入駐企業100家,再給予1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樓宇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申報條件
支持方向一:經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認定后,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和金融業、商務服務業中任一產業企業入駐率達到50%,則給予樓宇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50萬元一次性補貼。樓宇面積在1萬平米基礎上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給予3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樓宇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支持方向二:經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認定后,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和金融業、商務服務業等產業企業綜合入駐率達到達到60%,則給予樓宇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40萬元一次性補貼。樓宇面積在1萬平米基礎上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給予2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樓宇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支持方向三:經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認定后,企業入駐率達到40%以上,總部企業和企業總部數量不少于10家的樓宇。
支持方向四:經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認定后,樓宇內入駐企業年度繳納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之和達到1億元的樓宇。
支持方向五:經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和工商局認定后,入駐面積達到90%以上,樓宇業主或樓宇運營管理企業利用現有地址為未入駐、無辦公場地的成都高新區內電子商務、軟件開發、創意設計等企業提供工商注冊地址,并對虛擬入駐企業實施有效監管服務的樓宇。
3、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成都高新區樓宇載體基本情況表》;
(3)《成都高新區樓宇入駐企業基本情況表》;
(4)入駐企業房屋購買或租賃合同;
(5)申報對象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副本復印件(驗原件);
(6)經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出具的專業樓宇、主導產業特色樓宇、總部經濟特色樓宇、億元稅收特色樓宇證明原件(支持方向一、二、三、四提供);
(7)經成都高新區稅務部門出具的入駐樓宇企業上年度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納稅證明原件(支持方向四提供);
(8)經成都高新區工商局出具的虛擬園區特色樓宇的證明原件(支持方向五提供);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報時間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門
支持方向一: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產業一處、二處、三處、金融處、商務處);
其余: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商務處);
支持方向一、二中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的加速器、孵化器、創業苗圃樓宇,由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商務處)受理后,商創新中心確定是按《成都高新區推進“三次創業”利用樓宇資源加快主導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還是按《成都高新區推進“三次創業”支持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執行,若按前者,則由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商務處)執行,若按后者,則由成都高新區創新中心執行。
(二)鼓勵樓宇定向招商
1、支持標準
支持方向一:鼓勵樓宇整棟、整層出售給單一主導產業企業。對樓宇開發企業將樓宇出售給單一主導產業企業的,若出售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則給予樓宇開發商10萬元一次性補貼;出售樓宇面積每增加2000平方米,再給予1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樓宇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支持方向二:鼓勵樓宇重點招引規模以上主導產業企業。對引進主導產業企業的樓宇,每引進一戶規模以上或限額以上主導產業企業給予樓宇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5萬元一次性補貼;以銷售收入1000萬元或服務收入500萬元級次遞增,每新引進一戶對應級次主導產業企業給予樓宇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的補貼標準對應遞增1萬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支持方向三:鼓勵樓宇招大引強。對新引進的企業總部,按照亞太區及以上、大中華區和中西部等級,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后分別給予樓宇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每戶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新引進的總部企業,經認定后給予樓宇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30萬元一次性補貼。
支持方向四:鼓勵樓宇開展定向招商推介活動。樓宇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參與成都高新區相關部門開展的定向招商推介活動,或自行開展符合成都高新區產業定位、樓宇經濟發展要求的招商推介活動,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后,按單次活動實際支出費用的40%給予樓宇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貼。
2、申報條件
支持方向一:樓宇整棟、整層出售給單一主導產業企業,且出售面積最低達到2000平方米。
支持方向二:招引規模以上主導產業企業的樓宇。
支持方向三:新引進亞太區及以上、大中華區和中西部等級企業總部及總部企業的樓宇。
支持方向四:開展定向招商推介活動的樓宇
3、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成都高新區樓宇載體基本情況表》;
(3)《成都高新區樓宇入駐企業基本情況表》;
(4)入駐企業房屋購買或租賃合同(支持方向一、二、三提供);
(5)成都高新區投資服務局出具的新引進企業證明材料(支持方向二、三提供);
(6)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副本復印件(驗原件);
(7)經成都市政府性審計、會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中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收入專項審計報告原件(支持方向二提供);
(8)成都高新區投資服務局出具的招商推介活動認定文件復印件(支持方向四提供);
(9)招商推介活動費用證明材料(發票、合同)(支持方向四提供);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報時間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商務處)
(三)鼓勵樓宇開發企業自持并整體經營
對樓宇開發企業在申請用地或建設樓宇時承諾樓宇自持經營10年以上且不分割出售產權,并按照成都高新區要求統一對外招商運營的樓宇開發企業,由成都高新區招商、國土、規建部門針對項目具體情況另行制定具體扶持辦法。
(四)鼓勵同一樓宇內多業主聘請專業機構整體運營
1、支持標準
支持方向一:對多業主共同聘請專業運營管理機構,并按照成都高新區要求統一對外招商運營的,所共同委托經營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且單一樓宇業主所委托面積達到200平方米,給予每個樓宇業主2萬元一次性獎勵;該樓宇業主所委托經營面積每增加200平方米,再給予1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樓宇業主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支持方向二:對在單棟樓宇內受委托經營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并按照成都高新區要求統一對外招商運營的,給予該運營管理企業50萬元一次性補貼;受委托經營面積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給予5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運營管理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申報條件
支持方向一:多業主共同聘請專業運營管理機構,所共同委托經營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且單一樓宇業主所委托面積達到200平方米的。委托年限不低于2年,委托后主導企業入駐率年增長不低于20%。
支持方向二:在單棟樓宇內受委托經營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并按照成都高新區要求統一對外招商運營的運營管理企業。委托年限不低于2年,委托后主導企業入駐率年增長不低于30%。
3、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成都高新區樓宇載體基本情況表》;
(3)《成都高新區樓宇入駐企業基本情況表》;
(4)運營管理企業簡介及資質證書;
(5)業主房屋購買或租賃合同;
(6)委托運營管理合同;
(7)運營管理機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副本復印件(驗原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報時間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商務處)
(五)鼓勵社會資本收購散售樓宇并整體運營
1、支持標準
支持方向一:鼓勵購買新建樓宇并整體經營。對整棟、整層購買成都高新區內新建樓宇,并按照成都高新區要求統一對外招商運營的,若購買樓宇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則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貼;購買樓宇面積每增加2000平方米,再給予15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樓宇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支持方向二:鼓勵收購散售樓宇統一經營。對企業或自然人收購整棟已散售樓宇,并按照成都高新區要求統一對外招商運營的,按照樓宇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起,給予新樓宇業主50萬元一次性補貼;樓宇面積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給予5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樓宇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申報條件
支持方向一:整棟、整層(2000平方米起)購買成都高新區內新建樓宇,并按照成都高新區要求統一對外招商運營的企業或自然人,承諾持有年限5年以上,購買后主導企業入駐率年增長不低于30%。
支持方向二:收購整棟已散售樓宇(5000平方米起),并按照成都高新區要求統一對外招商運營的企業或自然人,承諾持有年限5年以上,購買后主導企業入駐率年增長不低于20%
3、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成都高新區樓宇載體基本情況表》;
(3)《成都高新區樓宇入駐企業基本情況表》;
(4)購買樓宇企業或自然人簡介;
(5)業主房屋購買合同;
(6)統一招商運營承諾書或委托統一招商運營管理合同;
(7)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副本復印件(驗原件);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報時間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商務處)
(六)支持樓宇提升物業管理水平
1、支持標準
支持方向一:鼓勵聘請國家一級、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凡聘請國家一級、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樓宇物業管理服務達到一年及以上的,分別給予樓宇業主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支持方向二:鼓勵物業管理公司為入駐企業提供優質物業服務。對物業管理公司積極配合樓宇招商、為入駐企業和員工提供優質服務的,每年按照物業服務標準實施等級評定,對被評定為一、二、三等級的優秀物業服務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支持方向一:聘請國家一級、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樓宇物業管理服務達到一年及以上,并配合成都高新區進行樓宇經濟統計和信息報送工作的樓宇。
支持方向二:積極配合樓宇招商、為入駐企業和員工提供優質服務,并配合成都高新區進行樓宇經濟統計和信息報送工作的物業管理公司。
3、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成都高新區樓宇載體基本情況表》;
(3)《成都高新區樓宇入駐企業基本情況表》;
(4)物業運營管理機構資質等級證書;
(5)樓宇物業服務合同
(6)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和規劃建設局聯合出具的物業服務企業等級評定書(支持方向二提供);
(7)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副本復印件(驗原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報時間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商務處)
(七)支持樓宇增強配套服務
1、支持標準
支持方向一:鼓勵樓宇增加公建配套。樓宇業主依法投資改建、擴建公共停車場、設置立體車位等,增加樓宇公共停車位,解決樓宇員工停車難問題的,按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最高200萬元補貼;投資新建、改建員工餐廳或公共用餐場所解決樓宇員工就餐難問題的,按實際投資額的40%給予最高20萬元補貼。
支持方向二:鼓勵樓宇挖潛改造。對為適應入駐主導產業企業發展而進行的通信網絡、能源設施等基礎設施改造、提升,按其實際投資額的40%給予實施主體最高200萬元補貼。
2、申報條件
支持方向一:依法投資改建、擴建公共停車場、設置立體車位等,增加樓宇公共停車位;投資新建、改建員工餐廳或公共用餐場所的樓宇業主。
支持方向二:為適應入駐主導產業企業發展而進行的通信網絡、能源設施等基礎設施改造、提升的樓宇業主。
3、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成都高新區樓宇載體基本情況表》;
(3)《成都高新區樓宇入駐企業基本情況表》;
(4)配套服務改造提升項目相關項目立項或審批材料;
(5)配套項目改造提升合同及驗收報告(含發票等);
(6)樓宇所屬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樓宇經濟配套服務項目證明材料;
(7)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副本復印件(驗原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報時間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商務處)
(八)支持樓宇構建公共服務體系
1、支持標準
支持方向一:鼓勵樓宇創新增值服務。自愿在樓宇中設立樓宇經濟綜合服務站,配合成都高新區開展主導產業招商、配備樓宇聯絡員、定期報送入駐企業統計信息等相關工作,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起到示范作用的綜合服務站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一次性補貼。
支持方向二:鼓勵樓宇開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主導產業行業協會、企業聯盟等建立樓宇經濟公共服務平臺,組織開展專項工作,開展樓宇統計、調研、宣傳、培訓、政策宣講、業務交流和各種專業招商活動等,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的,給予單項活動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專項補貼。
2、申報條件
支持方向一:在樓宇中設立的配合成都高新區開展主導產業招商、配備樓宇聯絡員、定期報送入駐企業統計信息等相關工作的樓宇經濟綜合服務站。
支持方向二:建設樓宇經濟公共服務平臺,組織開展樓宇統計、調研、宣傳、培訓、政策宣講、業務交流和各種專業招商活動的主導產業行業協會、企業聯盟等。
3、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對樓宇經濟綜合服務站的認定材料,含政務服務的樓宇經濟綜合服務站由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聯合政務中心共同認定(支持方向一提供);
(3)固定資產投入、人員工資等證明材料(發票)(支持方向一提供);
(4)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對樓宇經濟公共服務平臺認定材料(支持方向二提供);
(5)樓宇專項活動證明材料(發票)(支持方向二提供);
(6)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副本復印件(驗原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報時間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商務處)
三、審批程序
(一)企業向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指定處室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準備申報材料;
(二)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指定專業處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指定綜合處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根據需要組織專業機構或專家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三)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指定綜合處室匯總政策兌現資金,并形成政策兌現建議方案報經貿發展局辦公會審核;
(四)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將辦公會審核結果報管委會分管領導審定;
(五)成都高新區財政局根據管委會分管領導的審定結果,按預算管理流程對計劃指標進行審核后,將專項資金計劃指標加載到經貿發展局,由經貿發展局按照政策執行效果或項目建設進度及時下撥資金到企業,并督促企業加快項目建設進度,保證專項資金的下達與項目進度同步。
(六)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對上年度完成事項進行支持的政策條款兌現在每年5月之前完成,對本年度完成事項進行支持的政策條款兌現在每年11月之前完成。
四、資金監管
(一)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制定相應的政策及資金管理辦法,根據需要組織政策資金評審工作,組織政策兌現工作。
(二)成都高新區財政局、審計局負責組織政策兌現的績效評價工作。聯合經貿發展局對驗收不合格或績效評價結果差的企業,將視情況收回相關財政資金。企業應及時上報政策扶持效果,配合經貿發展局和財政局做好項目驗收及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三)成都高新區財政局負責監督財政資金專款專用情況,每年聯合經貿發展局和審計局不定期對企業政策兌現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違規使用,將追究有關單位責任,并收回企業已享受的資助金,取消該企業三年內享受高新區財政扶持政策的資格。
(四)企業因不可抗力或無法預測情況導致申報資金重大調整或無法實施的,應及時上報經貿發展局;對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財政資金以及不按批復計劃實施、挪用財政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經查實,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五、解釋說明
(一)成都高新區企業總部和總部企業認定標準按《成都高新區推進“三次創業”加快商務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二)針對新引進樓宇項目,投資服務局參照本政策相關條款給予招商引資政策,并按投標方土地使用承諾,對其土地價格、保證金等優惠簽訂投資合作協議,并約定相應主導產業聚集要求。
(三)針對已簽訂投資合作協議的樓宇項目,依據合作協議條款比對本政策,未有約定涉及本政策相關條款的,按本政策執行;投資合作協議與本政策條款相近或沖突的,按投資合作協議執行,不再享受本政策。
(四)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涉及申報對象的相關指標從2014年1月1日開始計算。